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规定,现就201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照对象、时间、地点、申报材料。
1、验照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验照时间: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止。
3、验照地点: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工商分局(所)。
4、申报材料:201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经营矿山、烟花爆竹、食品、药品、网吧、交通运输、餐饮等行业的,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
二、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定时间内主动到所在地工商分局(所)办理验照手续。逾期未验照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