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城关镇北关社区、莲花村集体土地20.001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3号)文件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征地批准文号:鄂土资函[2010]1591号。
3、征地批准时间:2010年10月19日。
4、征地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城关镇北关社区、莲花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南以华球纺织厂围墙外皮为界、北以河堤边为界、东以河堤边为界、西于东边的河堤边平行延伸约325米处。
3、征收地类:征收的土地地类为耕地。
4、征收面积:城关镇北关社区294.4515亩、莲花村5.574亩,征收总面积为20.0017公顷(折合300.0255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3465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30195元、被征地村民委员会4455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由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北关社区、莲花村,由社区、村委会对被征地农户发放。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11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