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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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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定性犯罪行为 5月1日生效

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在全国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以“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以罚金的处罚。也就是说,醉酒驾驶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5月1日起,根据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酒后驾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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