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稳定全县低生育水平,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七清七落实”百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十办发〔2011〕2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活动内容
㈠清理人口基础信息,落实漏错报补报。一是核查人口出生信息。通过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入户核查,并充分利用公安户籍、六普数据、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中的相关信息,重点对2007年10月1日以来的人口出生情况进行逐人核查、全面核对,对未作出生统计上报的进行补报,杜绝瞒、漏、错报现象的发生。二是核查全员人口基础信息。重点从假数据、假政策落实、假随访、假节育措施、假服务活动等方面入手,对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育龄妇女生育史、妊娠史、三查史、节育史、婚姻史、身份证号码及其他人口基础信息进行全面的核查和逻辑审核,对错录、误录、漏录形成的虚假信息进行彻底纠正整改。三是核查漏管人群信息。按照计划生育管理统计口径,重点核查全员中漏管人群。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个案户籍信息、住房信息和有关育龄妇女信息为线索,把属于本地管理对象而未纳入管理、不明去向、漏管漏查的育龄妇女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清理核查,并补录入全员系统。全县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核实本单位的全部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空挂户口、口袋户及临时工、合同工和租赁本单位房屋居住的人员),核实是否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对漏报、漏管的相关信息要按属地管理及时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对往年出生瞒、漏、错报人口及其他虚假信息,凡在本次活动中按规定如实补报或修正的,一律不实行个案扣分,不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其先进工作的评比和表彰;对在本次活动中,清理不彻底,没有全部如实上报或修正的,活动结束后,一律实行个案扣分并纳入年度考核。
㈡清理避孕节育情况,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重点对辖区内应落实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育龄妇女,特别是双女户和多女户的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准确掌握未采取节育措施和采取短效措施人数。对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或无合理原因采取短效措施的对象,责任到人,落实一种长效节育措施。
㈢清理实名登记,落实部门信息共享。卫生部门要对2010年10月1日以来的住院分娩、B超孕检、相关手术、儿童免疫等基础信息进行一次清理,补充缺失信息,纠正错误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录入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充分利用出生实名登记信息,及时完成比对、分拣、核查、反馈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充分发挥住院分娩、B超孕检、相关手术信息、儿童免疫、婚姻登记在人口服务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㈣清理计生政策,落实相关措施。认真做好法定奖励政策的落实,对农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兑现每人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进一步做好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的清理核查,确保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纳入,并按国家规定确保奖励(特别)扶助金按时按规定落实到位。对近年来违法生育(收养)人员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重点对2003年,尤其是2008年以来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对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征收;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必须严格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查处。
㈤清理孕情跟踪服务,落实“两非”案件查处。以全面开展“B超三查”为契机,重点对持证待怀孕二孩的育龄妇女集中进行一次孕情查访服务,准确掌握孕情。县人口计生、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联合对B超、流引产和避孕药具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清查,从源头获取“两非”案件线索。认真核实上报出生性别信息,对于出生性别错报的要及时更正,并完善有关统计制度,坚决杜绝人为修改性别信息的发生。在此次活动中,要加大案源的信息收集、取证力度,力争查处1—2起“两非”案件。
㈥清理基层网络建设,落实基层计生专干职责待遇。各乡镇(场)对辖区内村(居)计生女专干进行全面考核,对工作不称职的坚决予以调整,确保村(居)计生女专干配备比例达到100%;7月中旬县对村级计生女专干进行一次轮训,解决村级计生女专干“有而无为”的状况;要按照有关要求落实相关待遇,村计生女专干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村主职干部待遇的80%。将村级计生女专干工资纳入县、乡(镇)两级财政统筹各负担50%,真正建立和落实村计生女专干工资统筹发放制度。
㈦清理流动人口流向,落实服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对流出的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及辖区内市场、居民小区的外来人口、房屋出租户、购房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逐人登记造册,并做到“七明”:即现居住地明、流出地明、从业情况明、婚育情况明、节育情况明、办证情况明、联系方式明。各乡镇(场)计生办必须每日及时提交、反馈流出流入人员详细情况,确保流动人口信息有效反馈率、及时率和有效联系率达到85%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