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6月25日是第21个全国“土地日”, 其宣传主题是“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守红线 、惠民生”。在全国第21个“土地日”来临之际,开展 “土地日”宣传活动,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对于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和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土资源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全部自然资源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自然景观资源等。
一、乡(镇)人民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3)做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管理工作、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工作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与使用情况的监督。
(4)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
(7)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8)协助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非法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村民委员会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
(1)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2)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做好征地补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4)做好对农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及公布工作。
(5)协助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6)及时掌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发现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土地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保护不仅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今后我国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
四、基本农田“五不准”
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不准将平原(平丘)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居住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六、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取得程序:1.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的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就临时用地的补偿和使用后的土地恢复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2.临时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3.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城市规划区外的临时用地,须经乡镇、村建设部门审核。4.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对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进行审核。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6.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审批。7.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临时使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8.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使用期满,按规定将临时使用的土地交回原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七、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3、国土资源所派员现场选址勘查;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5、张榜公布;6、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部门审核;7、乡(镇)人民政府审核;8、上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11、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12、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八、土地所有权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其所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乡(镇)农民集体。
九、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座落、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薄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1)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2)地上物有争议的;(3)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4)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5)违反国土资源部规定的“五不登记”(即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的;(6)依法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组织,包括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石油、天然气、铀等重要矿产资源,国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一些重要矿产资源,如煤炭、铁、铜、铝、稀土等,根据勘查区块面积、勘查投资规模和矿产储量规模不同,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对砂、石、砖瓦粘土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资源按照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可由市、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我国现行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申请登记方式和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的竞争方式取得。
我国探矿权的审批实行国家、省两级发证,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我国采矿权的审批实行国家、省、市、县4级发证,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后,方可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还应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十一、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可以分为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地质灾害。
常见地质灾害:1、滑坡、崩塌、泥石流;2、地裂缝;3、地面沉降;4、地面塌陷。
地质灾害的预防:1、建立群测群防监测网络;2、发放地质灾害灾情明白卡;3、开展地质灾害巡查。
村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职责:(1)按照乡(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本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2)根据隐患点具体情况,安排、管理各隐患点的监测人员;落实临时避灾场地和撤离路线,规定预警信号,准备预警器具;在上级群测群防管理机构指导下,填写防灾避险明白卡向受威胁村民发放。(3)按要求做好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对隐患点进行日或周际变化动态的趋势分析,根据变化动态情况,及时调整监测工作,并将调整情况报告上级网络管理机构。(4)按照上级命令,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组织群众避灾自救。
十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