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喻家海 秦家林) 近日,县财政局下发了《关于重申严禁财政部门直接向银行贷款或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通知》,要求全县财政系统牢固树立依法理财意识,严禁向银行贷款或提供银行贷款担保。
据悉,为有效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县财政局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局属内设机构和单位及各乡镇财政所禁止贷款和担保行为,对凡不执行县财政局和县法院联合出台的(房财预字【2000】第011号)规定,直接向银行贷款或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所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在法律上一律无效,单位负责人就地免职,直接经办人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同时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