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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1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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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切实抓好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赵开敬就贯彻实施《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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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切实抓好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赵开敬就贯彻实施《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答记者问

□ 作者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如何贯彻实施《条例》采访了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赵开敬。
问:《条例》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98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有效控制了重大动物疫情,保护了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但随着畜牧业生产、加工、经营主体趋向多元化,动物防疫管理的难度加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的新形势,2008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颁发了新的《动物防疫法》。为深入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问:《条例》的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国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动物防疫法》比较原则,不便于操作。省人大颁布的《条例》比较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条例》的审议通过,标志着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对我省动物防疫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是畜牧业是我县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2010年全县畜牧业产值达6.5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3%,为发展农村经济、丰富城乡人民菜篮子和农民脱贫致富作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我县动物防疫工作基础设施薄弱,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社会意识不强,重大动物疫病时刻威胁着畜牧业健康发展。贯彻实施《条例》,坚持免疫为主、综合防控、突出重点、全程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对保护畜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我国规定应控制的动物疫病100多种,其中大部分为人畜共患传染病,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同时,全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监管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有何具体规定?
答:《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建立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基础工作,完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及队伍建设,指导、帮助其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人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问:《条例》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作了哪些新的界定?
答:《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防疫检疫监督管理等职能,《条例》新增了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等投入品监管职能。
问:《条例》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细化了哪些条款?
答:针对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条例》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细化或新增了以下条款,提高了可操作性:一是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活禽摆放、宰杀和销售相分离,定期休市、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在经营点公示检疫合格证明。二是加强和完善犬类免疫接种。三是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对所饲养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开展违禁物自检。四是跨市、州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报告并按规定隔离观察。五是餐饮、集体伙食单位等群体消费单位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接受监督检查。以上条款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额度,提高了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同时有效地堵塞了防疫工作漏洞。
问:《条例》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保障有何规定?
答:《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防疫保障措施,除《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外,《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违禁物监测,基层防疫员队伍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落实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引进、培养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防疫人员在聘用及职称评审、晋升中予以政策倾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乡、镇、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实用技术培训。
问:近年来,我县动物饲养的规模化、标准化程度越来越高,《条例》对动物饲养场和散养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动物疫病防控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和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提出强制免疫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督促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强制免疫工作。
问:众所周知,城乡犬饲养较多,恶狗伤人时有发生,广大市民十分关注狂犬病防控。《条例》在这方面有何新规定?
答:犬饲养量增多,加大了犬伤人后感染狂犬病的风险,但犬类疫病计划免疫工作一直未明确立法。《条例》的审议通过,使该项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加强和完善犬类免疫接种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管理办法,犬类饲养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饲养的犬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兽用狂犬病疫苗价格的监管。
问:据调查,近几年对生猪、牛羊实施强制免疫接种,出现个别应激反应,给养殖业主造成了损失,但由于补偿不及时或标准低而时常引发纠纷。《条例》在处理此类问题上有何规定?
答:强制免疫接种因个体差异会出现个别应激反应。关于补偿问题,过去缺乏补偿标准和经费。《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先期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及时给予补偿,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明确了补偿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经费来源为县级财政。
问:我县贯彻《条例》有哪些举措?
答: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我们拟定2011年9月为全县《条例》宣传月,重点做好十项工作:即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制订一套工作方案、印制一本宣传手册、开设一期报纸专版、组织一次电视专题报道、开展一次学习讨论、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开展一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一次标语宣传、开展一次督导检查。通过这些措施,使《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农村入社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抓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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