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杨春亮) 日前,笔者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由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10月11日起实行。
《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使用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其中要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并对相关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有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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