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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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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民生 温暖民心——我县五年来民生工作综述县公路局对重点路段坑槽进行修补维护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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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标准

本报讯 (通讯员彭智) 日前,根据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精神,经县长办公会同意,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市级统筹标准。具体内容为:一、征缴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7%,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征缴比例为5.2%;城镇居民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30元,60周岁及以上无退休金老人80元,18周岁以上居民150元。二、住院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院报销85%、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5%,退休人员在以上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增加2%。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级及以下医院报销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报销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三、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30周年,女25周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2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10年后,终生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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