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彭智) 日前,根据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精神,经县长办公会同意,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市级统筹标准。具体内容为:一、征缴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7%,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征缴比例为5.2%;城镇居民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30元,60周岁及以上无退休金老人80元,18周岁以上居民150元。二、住院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院报销85%、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5%,退休人员在以上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增加2%。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级及以下医院报销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报销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三、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30周年,女25周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2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10年后,终生享受医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