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城关镇老城社区、东关社区、桃园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东以老安达气站水泥路及气站西、北围墙外皮为界、南以莲花池路为界、西以公路局搅拌站东围墙外皮为界、北以桃园社区杨家院水泥路及沿伸泥巴路为界(杨家院住户除外)。
3、征收面积:征收总面积3.9607公顷(折合59.41亩),其中城关镇老城社区7.5645亩、东关社区32.1135亩、桃园社区19.7325亩。a
4、征收地类:耕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给被征地农民的标准:每亩30195.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650元/亩×9倍×70%=10395元/亩;
2、安置补助费:1650元/亩×11倍=1815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650元/亩×1倍=1650元/亩。
(二)、补给被征地社区委员会的标准:1650元/亩×30%=4455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每亩共计30195.00元)。由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再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老城、东关、桃园社区,由这三个社区(村)居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发放。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1年11月24日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夏明贵, 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二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0年11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征补告[2011]第11号
□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