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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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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摘要《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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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特点

□ 作者   
新颁布的《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相比,由不分章19条修订为七章51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责任。《条例》规定要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强调将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突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统筹发展。《条例》明确规定重点水库及江河堤防、矿山、石油化工、高速铁路、超高层建筑以及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条例》还对监测数据实时传输系统和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做出了规定。
三是突出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管。《条例》规定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既有建筑,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由产权单位依照抗震设防要求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外,对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规定要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要支持、引导它们提高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四是突出加强宣传教育。《条例》将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确定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加强对学生和教师职工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学年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增强师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五是突出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条例》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的监督检查内容,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同时对各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规范防震减灾活动。特别是对不依法履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程序,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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