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军店镇军店街社区集体土地1.3333公顷(折合20.0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 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 征地批准文号:鄂土资函[2011]2711号;
3、 征地批准时间:2011年11月2日;
4、征地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军店镇军店街社区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东以河堤为界、西以军店街社区一、二、三组居民区为界、南以采石场为界、北以双柏村居民区为界;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面积1.3333公顷(折合20.00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2565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居民每亩补偿22410.00元、被征地居委会每亩补偿3240.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军店镇人民政府,由军店镇人民政府支付给军店街社区居委会,再由居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发放。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军店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