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房县中华诗经文化园建设步伐,拓展县城空间,提升城市功能,展现对外形象,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房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房县中华诗经文化园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建物。现将房县中华诗经文化园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根据房县中华诗经文化园的整体规划,房县中华诗经文化园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构建物、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20日内(2012年2月28日——2012年3月18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征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国家建设。
三、房县中华诗经文化园建设,由房县人民政府委托城关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征收及补偿工作,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订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五、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房县中华市井文化园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县直各部门需加强配合,支持房县重点工程建设。对借故拖延、无理取闹、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不合理要求而阻碍征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辱骂、殴打征收人员及指挥部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县房屋征收管理机关,负责解答征收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行。
房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