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合患者可以自主选择优质、价廉、安全、便捷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县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携带经治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及有关证件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终结后,凭医疗机构病历文书和医疗费用清单,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申请即时报销、现场补偿。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未及时办理的,其时效为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均可申报办理,超过一年的视同放弃。
参合农民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原则上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抢救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小结)以及《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等证件到县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将本人的合作医疗卡等证件转借给他人就诊报销的;2、授意医护人员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3、授意医护人员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的;4、通过新农合报销便利,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5、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