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新农合作医疗服务的县级、乡镇级、村级三级医疗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定点动态管理。经考核审查合格的,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合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和就医指导,应公开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手术项目结算标准、医疗费用补偿程序,不得放宽入院指征截留病人住院治疗,不得违反诊疗常规开展“套餐式”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得随意突破医疗收费物价标准进行不合理收费。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1、对新农合工作组织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2、不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的,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物价政策,存在分解收费、乱收费行为的;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住院时间,与疾病无关重复检查、套餐式检查的;4、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的;5、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