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某公司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注明向该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5万元,签订合同时付5万元,余款一审终结时付清。但诉讼期间,该公司负责人又委托他人打官司,并拒绝向该所支付余款。无奈之下,事务所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的10万元尾款。
接到诉讼后,县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律师事务所存在非法或过错行为,因此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支付10万元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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