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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5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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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打响拆除“两违”建筑第一战房县人民政府关于“两违”整治工作的通告关于敦促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限期自查自纠自报的通告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核心区内禁止个人自行建房、土地开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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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核心区内禁止个人自行建房、土地开发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切实维护县城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十堰城区治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山工作方案》(十办发[2012]48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核心区(国省道、城市主干道沿线,城关镇17个村(社区),红塔镇七里河村、高碑村、双溪村、塘溪村,白鹤镇孙家湾村、长龙村所辖范围)内禁止个人自行建房和土地开发;非核心区(县城规划区内除核心区外的范围)农村村民实行小区安置,鼓励上楼居住;城镇居民实行棚户区改造;禁止违法用地、违规乱搭乱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县城规划核心区内个人自行建房,包括个人自行新开地基建房、个人自行拆除原有老屋建房和个人自行在原有老屋上加建、搭建。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县城规划核心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土地租用及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包括土地流转、林地流转及其他农业产业化等项目)。
三、严禁在县城规划核心区内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各处非法所得50%的罚款,对相关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理。
四、严禁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批准县城规划核心区内个人建房。一经查实,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理。
五、严禁党员、干部在县城规划核心区内建房或假借他人名义建房。一经查实,立即无条件拆除所建房屋,并从严追究责任。
六、严肃查处乡镇、村(社区)及职能部门不履职和玩忽职守行为,乡镇、村(社区)和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个人建房和土地开发不监管、不报告、不制止或制止不力而造成个人违章建房和土地违规开发的,对乡镇和职能部门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村(社区)主职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县城规划区内一切未经批准的建设行为,须立即无条件停止建设,违者一律予以拆除。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有奖举报(举报电话:3796915,咨询电话:18907288589),接受广大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并严格保守举报人秘密。

房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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