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肖锋 桂千勇) 日前,张某因入室盗窃2.3元,被张湾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27岁的我县无业人员张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8月25日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又因盗窃于2012年9月8日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0元。
但是张某并未就此罢手。2013年1月15日12时许,张某携带断线钳窜至张湾区车城西路130号刘某某的住处,持断线钳将房门挂锁剪断,入室盗窃屋内衣柜白色皮包中现金2.3元,后张某欲逃走时被房主刘某某夫妇当场抓获并报警。
法庭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2.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次触犯法律,应酌情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