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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5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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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发出首份《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本报讯 (通讯员党兴福) 近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告方式在《十堰日报》向房县白羊沟矿业有限公司发出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县人社部门下达的首份行政决定履行催告文书。
据悉,房县白羊沟矿业有限公司在工程发包及转包过程中将工程发(转)包给了张某等四名无资质的自然人,造成该公司在房县三个采矿点拖欠130余名农民工长达一年多的工资164万余元。县人社局通过立案调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县白羊沟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未主动履行义务。为此,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发出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该条要求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中制作了催告文书,新增加催告程序,要求监察对象主动履行行政决定,对拒不履行的,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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