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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5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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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宣传栏之四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构筑了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以环境标准为法律界限的新的排污收费框架体系。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排污收费标准的4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补偿治理成本的目标收费转变。新《条例》明确规定,将原来的污水、废气超标单因子收费改为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2003年2月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具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排污费。
二是排污费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
三是在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强有力的监督、保障体系、突出政务公开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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