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城关镇泉水社区、 小西关社区、莲花村,红塔镇塘溪村集体土地共5.0440公顷(折合75.6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 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 征地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3]897号;
3、 征地批准时间:2013年7月12日;
4、 征地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城关镇泉水社区、小西关社区、莲花村,红塔镇塘溪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5.0440公顷(折合75.66亩),其中城关镇泉水社区3.1546公顷(折合47.32亩)、小西关社区0.6706公顷(折合10.06亩)、莲花村1.2038公顷(折合18.06亩),红塔镇塘溪村0.0150公顷(折合0.23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城关镇3465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30195.00元、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每亩补偿4455.00元), 红塔镇3000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25950.00元、被征地村委会每亩补偿4050.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居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和红塔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支付给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再由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发放。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和红塔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