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县为了杜绝国有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做法,不断加强对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监管工作,以县政府文件方式,确定了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程序。对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按其批量价值大小,1万元以内由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公开处置;批量价值在1万元至10万元的,必须经过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国资局审批;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局共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按程序由县国资局组织进入省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机构集中公开处置。除国资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