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县数字报纸

2013年8月26星期一
内部资料 免费赠阅
征地公告  房征告[2013]第3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房征补告[2013]第31号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地公告  房征告[2013]第31号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城关镇莲花村集体土地0.2426公顷(折合3.6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 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 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3]930号;
3、 批准时间:2013年7月19日;
4、 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城关镇莲花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东以十房高速路边向东平移79米处为界, 西以十房高速路边相距10米处为界, 南以一级路边相距10米处为界, 北以一级路边向北平移45米处为界;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面积0.2426公顷(折合3.64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3465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30195.00元、被征地村委员会每亩补偿4455.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由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给莲花村,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Copyright©2010-2017 房县新闻中心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今日房县网 www.fangxian.gov.cn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ICP证:鄂ICP备10202578号
联系地址:湖北房县城关镇西水北路11号
联系电话:(0719)3231616
投稿邮箱:fxxwzx@163.com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扫一扫,浏览今日房县微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