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为事业单位后,农村福利院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所需工作人员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每个福利院做到了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牌子、有章子、有账号、有法人登记证书,切实解决了农村福利院以前无机构登记、无工作经费、无稳定工作人员的问题,进一步理顺了农村福利院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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