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地税局转发房政办【2013】120号关于《房县扩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实施方案》通知的公告。
公告如下:
一、新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
红塔镇镇政府所在地的七河村、塘溪村、古桥村、高碑村、营盘村、谢湾村;白鹤镇镇政府所在地的伏溪村、孙家湾村、长龙村石堰村;尹吉甫镇镇政府所在地的榔口村;野人谷镇镇政府所在地的桥上村;窑淮镇镇政府所在地的淮水村。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
1、实行从价征收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实行从租征收的房产税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土地等级明确如下:
一等土地:红塔镇七河村、塘溪村、高碑村、古桥村、营盘村、谢湾村,白鹤镇伏溪村、孙家湾村、石堰河村、长龙村;北城工业园。二等土地:野人谷镇桥上村,窑淮镇淮水村,尹吉甫镇榔口村。
3、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5元/平方米,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
本通知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房县地方税务局
此公告公告7天(12月6日—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