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杨子娴) 近日,笔者从县妇幼保健院获悉,从今年1月1日以后,我省实施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据了解,新生儿父母在领取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时,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同时,按照要求,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笔者了解到,一些新生儿父母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对孩子姓名不够重视,填写后又希望能够再次更改。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能再做变更。如果欲变更新生儿姓名,也必须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而《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则会被登记为曾用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