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县数字报纸

2014年8月18星期一
内部资料 免费赠阅
十堰德泰汇科工贸有限公司——公安厅颁发C级资质证的安防企业健康促进与教育房县旅游形象大使选拔大赛圆满落下帷幕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地公告 房征告[2014]第31号

□ 作者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大木厂镇五谷庙村集体土地0.5092公顷(折合7.6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3]2983号;
3、批准时间:2013年12月31日;
4、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大木厂镇五谷庙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四);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0.5092公顷(折合7.64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为 2970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民每亩补偿 25650.00元 ,被征地村委会每亩补偿4050.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由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大木厂镇人民政府,由大木厂镇人民政府拨付给五谷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大木厂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房征补告[2014]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大木厂镇五谷庙村集体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四);
3、征收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0.5092公顷(折合7.64亩) ;
4、征收地类:耕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给被征地农民的标准:每亩2565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350.00元/亩×10倍×70%=945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350.00元/亩×11倍=1485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350.00元/亩×1倍=1350.00元/亩。
(二)补给被征地村委会的标准:1350.00元/亩×10倍×30%=4050.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每亩补偿25650.00元)。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大木厂镇人民政府,由大木厂镇人民政府拨付给五谷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人:高艳丽,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Copyright©2010-2017 房县新闻中心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今日房县网 www.fangxian.gov.cn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ICP证:鄂ICP备10202578号
联系地址:湖北房县城关镇西水北路11号
联系电话:(0719)3231616
投稿邮箱:fxxwzx@163.com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扫一扫,浏览今日房县微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