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3]2983号;
3、批准时间:2013年12月31日;
4、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城关镇泉水社区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三);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1.8329公顷(折合27.49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为 4320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 37260.00元 ,被征地居委会每亩补偿5940.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由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泉水社区居委会,再由居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