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何继红 陈娥) 笔者近日从县人社局获悉,《房县完善城乡居民社会社会养老保 险制度实施办法》中首次设立丧葬补助金。
据悉,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 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村(社区)申报,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 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 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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