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房县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5〕237号)和《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房政发〔2016〕7号)文件规定,同意将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现将划转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场所无照经营、有照但违反规定不在指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的行政处罚权;未经批准登记擅自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食品监督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饮食服务和食品推销的行政处罚权。
(八)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违反规定停放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九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所涉及的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如对本公告或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咨询(电话:0719-3220179;邮箱:fx3220179@163.com)。
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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