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蔡贤忠同志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5月13日房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房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蔡贤忠同志关于辞去房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会议决定接受蔡贤忠同志辞去房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职务,并报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房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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