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恢复我县活禽流通、交易、宰杀等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恢复范围。全面恢复县域内活禽流通交易,包括恢复全县范围内农贸市场、农村集市中的活禽交易区及活禽宰杀场所。
二、加强清洁消毒。前期关闭的活禽交易市场在恢复前按规定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恢复后要严格落实“1110”措施,做到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
三、规范经营行为。活禽交易市场主办单位要认真督促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等制度,杜绝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活禽及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对无照经营、违规屠宰、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源头监控。严禁从人或动物感染H7N9病毒疫情地区调入活禽,防止疫情传播。
五、倡导科学消费活禽产品。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消费意识,自觉购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鲜禽产品,对违法活禽经营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在全社会形成健康消费习惯。
特此通告。
2017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