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决定在全省全县范围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湖北省房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确认办税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二、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协议或《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信息。
三、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四、办税人员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登录湖北国税移动办税平台、“湖北国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五、2018年1月1日起,办税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经税务机关比对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
六、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房县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