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和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红塔镇七河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2016年度第8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0.1268公顷(折合1.902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房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红塔镇属Ⅱ类地区,年产值标准为1650元/亩,补偿倍数为22倍(土地补偿倍数10倍,安置补助倍数12倍),一般耕地青苗补偿费1650元/亩,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7950元/亩。
(一)补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每亩3300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650.00元/亩×10倍×70%=1155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650.00元/亩×12倍=1980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650.00元/亩×1倍=1650.00元/亩;
4、补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总额62766.00元。
(二)、补给被征地村委会的标准:1650.00元/亩×10倍×30%=4950.00元/亩,补给被征地村委会的补偿费总额9414.90元。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本次征地对农民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由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红塔镇人民政府,由红塔镇人民政府拨付给七河村村委会,再由七河村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兑付。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六楼,联系方式:0719-3221987。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