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2号)
经查实,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房县钓鱼协会
2、房县城关镇畜禽协会
3、房县大鲵养殖协会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自《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须停止一切活动,并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完成资产清算、处置及相关工作。其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一律作废,并上缴我局。
如果对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全部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房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联系电话:3251187
房县民政局
2018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