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房县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2、房县中药材协会
3、房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4、房县土城镇食用菌协会
5、房县军店镇军店街社区基金担保协会
6、房县向氏骨科医院
7、房县军店镇小星星幼儿园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自《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须停止一切活动,并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完成资产清算、处置及相关工作。其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一律作废,并上缴我局。
如果对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全部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房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联系电话:3251187
房县民政局
2018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