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当接受谁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该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区别。
选举权和监督权是不可分割的。在我国,选举的实质是人民群众把本来属于自己的管理国家的权利委托给选出的代表,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监督的实质是一种控制,是人民群众对于委托出去的权力有控制运作的资格和能力。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大代表都应当深刻理解自己权利的来源,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区选民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如果代表不称职或者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对代表实施监督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罢免其的代表职务。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代表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