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门古寺镇马家河村集体土地0.3711公顷(折合5.566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征地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8〕1967号;
3、征地批准时间:2018年12月27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门古寺镇马家河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北以小学围墙为界、东至耕地、西至居民点、南至耕地;详见房县2018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门古寺镇秦口幼儿园项目)勘测定界图;
3、征收地类:水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0.3711公顷(折合5.5665亩),详细分类面积见上表。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房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门古寺镇属Ⅲ类地区,年产值标准为1500元/亩。具体补偿标准和数额见上表。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见上表)。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门古寺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乡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六、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门古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八、对公告中有关事项进行咨询和解释的单位:房县国土资源局,联系方式:
0719-3221987。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