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黄宝富同志辞去县十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9年3月19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宝富同志辞去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房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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