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县殡葬改革顺利实施,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问责情形,制定如下意见。
一、乡镇、村(社区)及县直单位不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在殡葬改革中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违规殡葬的;虚报、瞒报、迟报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殡葬重要信息和重要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耽误工作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未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未落实死亡人员信息报告制度,甚至包庇、袒护、纵容或者指使本单位及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直系亲属)违反殡葬改革相关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不作为、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治丧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殡葬改革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明令禁止的殡葬活动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带头执行,对直系亲属违反殡葬活动行为不提醒、不制止、不纠正,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五、对管辖范围外的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函告相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
六、其他违反殡葬政策规定的行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房县纪委
2019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