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和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土城镇花楼门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201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勘测定界图;
3、征收地类:旱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0.9680公顷(折合14.52亩),详细分类面积见下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房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城镇属Ⅲ类地区,年产值标准为1500元/亩。具体补偿标准和数额见下表。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见下表)。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土城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经实地调查,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的条件纳入安置对象。根据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人员名单和金额,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六楼,联系方式:0719-3221987。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