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决定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社会建设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社会建设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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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设立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
- 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 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房县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
- 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房县201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与2020年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
- 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 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房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房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处理情况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