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王俊卿同志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房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俊卿同志辞去房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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