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有关规定,决定自2020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对我县辖区所有河流、水域执行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从事内陆水域渔业捕捞的所有渔船,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二、从事吊网、丝网、钩钓等作业的渔民,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生产作业。
三、严禁“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四、禁渔期内,辖区各农贸市场、超市允许销售精养鱼池、水塘等人工养殖的商品鱼,禁止销售野生鱼。
五、禁渔期内,辖区各餐馆、饭店禁止加工野生鱼类菜肴。
六、凡在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或销售经营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三百四十条、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房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