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主要是: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违规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二)集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主要是:对群众报立刑事案件,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不依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或者对应当终止侦查、撤案而不依法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应当作出行政案件办理而不予处理的;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
(三)集中整治违规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主要是: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利益输送、谋取私利的。
(四)集中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及工程项目建设问题。主要是:违反规定以刑事案件办理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及工程项目建设,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或者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五)集中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主要是: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盈利性组织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在涉黄涉赌等场所、涉爆涉矿涉砂等经营行业入“干股”,分红获利的。
(六)集中整治影响、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公安机关利用执法权力逐利趋利执法、以罚代管的;公安政务服务窗口接待群众不热情、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以及在其它行政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吃拿卡要”等问题。
(七)集中整治其它影响执法规范化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在接处警和办案过程中行为举止及使用执法记录仪、酒精测试仪等设备不规范的;解决群众报警求助等诉求不作为,对群众反映的社会治安问题整治不到位的;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按程序处理、办理不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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