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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办实事

帮助农民挽回损失近万元

检察官为被害人发还赔偿款

本报讯 (通讯员周青青) “这里一共是1305元现金,请您收好。”“没想到过了两年时间,我被偷鸡的钱还能拿回来,这都多亏了有你们,太感谢了……”7月12日上午,在城关镇炳公村村委会楼前,一起盗窃案中的被害人魏大爷从检察官手中接过赔偿款,连连向在场检察官、派出所民警致谢。

2018年11月,曾因盗窃农户养的鸡服刑三年多,刑满释放刚满一年的国某某因缺少收入来源,便又动起歪心思,干起偷鸡的“老本行”。短短五个月时间,国某某在城关镇、红塔镇等地流窜作案,盗窃多户农民家养土鸡、肉鸡共计95只,并将盗窃所得连夜低价出售给经营家禽生意的余某,而余某在明知国某某出售的家禽是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并向市场销售获利。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国某某、余某造成14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077元。

国某某目前已被判处刑罚,其非法所得早已挥霍一空。而本案中余某收购次数多,数额较大,已经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余某立案侦查。

2021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将余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向余某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释积极退赔可以得到从宽处理的相关政策,最终余某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7月12日,余某将退赔款如数交到侦查机关。退赔款到位后,检察官和办案民警共同前往被害人所在的炳公村、三海村,主动上门,公开发还。核对信息、签字确认、发放钱款……经过一上午紧张工作,共累计向14名农民发还赔偿款9077元。

今年以来,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聚焦群众“急难盼愁”,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实际行动换取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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