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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号

经查实,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根据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自登记之日起1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等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自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房县企业信用促进会

2、房县肢体残疾人协会

3、房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4、房县建筑行业协会

5、房县春雨义工协会

6、房县大木厂镇国学幼儿园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自《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须停止一切活动,并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完成资产清算、处置及相关工作。其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一律作废,并上缴我局。

如果对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全部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房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联系电话:3251187

房县民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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