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有效降低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房县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非道禁用区”)。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禁用区范围以房县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为界,北至城关镇桃园社区三组、红塔镇营盘村七组,南至城关镇白土村一组、白土村二组、炳公村二组、白路社区,西至红塔镇双溪村三组、高碑村一组,东至白鹤镇解家湾村,区域面积共计17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市政施工、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园林作业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
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Ⅱ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应急抢修、抢险工程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六、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我县将按新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2022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