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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房县社会 法院为受家暴女子发出“保护令” 县妇幼保健院 市民突然晕倒  中医施针5分钟救醒 家庭用电安全知识 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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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遭丈夫殴打恐吓

法院为受家暴女子发出“保护令”

本报讯 (通讯员刘睿) 夫妻关系不合,房县女子杨某提出离婚,竟然遭到丈夫的殴打恐吓。惶恐不安的杨某向县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得到支持。

2000年,时年21岁的杨某与27岁的男子谭某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不久,两人便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随着时间推移,觉得婚姻无法继续维持的杨某于今年10月向房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法院受理案件并展开调查审理的过程中,谭某多次采取语言恐吓、暴力殴打的方式对杨某实施威胁。

杨某忍无可忍,感觉谭某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了她的人身安全,遂向房县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审查认为,杨某提交的关于遭受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谭某的行为威胁到杨某的人身安全,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近日,县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并向当事人及当事人居住地所在社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杨某实施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要求,禁止谭某殴打、谩骂杨某;禁止谭某跟踪、恐吓、威胁杨某。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家庭关系中,一旦出现“非正常”的暴力危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味地退让、隐忍不一定会换回施暴方的“改邪归正”,反而可能令其变本加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便是一针“戒毒剂”,能够有效降低家庭暴力复发的可能性,筑起一道有效阻拦家庭暴力的“隔离墙”。

法官提醒:遭遇家暴可免费申请“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还要求有具体的请求事项。申请人可以免费向受害人居住地、致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提交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类证据,可以包括:伤情照片、病历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申请人的亲友、被申请人的亲友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知道事情经过的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或警察证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申请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明显的家庭暴力倾向的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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