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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每月增加252元

本报讯 (通讯员陈靓 吴潘潘) 笔者近日从县人社局获悉,从今年2月开始,我县上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68元提高至1620元,增加了252元,旨在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改善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据悉,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全省统一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步调整。新增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辞退等情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窗口申请或网上申领(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湖北政务服务网、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办理失业保险金业务。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下窗口或网上申请(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先行办理失业登记,申领信息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向申领人员推送待遇金额、享受月数、发放卡号等内容的告知信息。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如有重新就业、入伍入学、退休等停止领取情形的,应主动向经办机构报告,办理停发业务。因未及时办理停发业务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退回。同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和缴费年限的关系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近年来,我县积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持续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稳就业、保民生发挥重要作用。2023年,全县累计为131名新增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83.8592万元,并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保53.3863万元。

下一步,我县将认真做好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到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为稳就业、保民生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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